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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本报讯(记者王阳)河北来京青年刘二喜、冯建路、李胜强为得不义之财,谋划抢劫拉钢材的大货车司机。作案前,李胜强退出。而另外两人在寻找目标时巧遇熟人后,仍未罢手且将对方杀害。前天,市一中院判决刘二喜死刑、冯建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中途放弃犯罪的李胜强,获得7年有期徒刑的轻判。
据悉,刘二喜、冯建路、李胜强等三人,均为河北献县的青年农民。
检方指控,去年11月初,刘二喜等三人预谋抢劫运钢材的货车司机。当月15日14时许,三人寻找抢劫目标准备实施抢劫时,李胜强因害怕而退出。随后,在昌平区东小口镇铁奥东库货场,刘二喜、冯建路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寻找目标时,遇到了刘二喜的熟人王某(男、殁年23岁)。随后,以搭车为名,刘、冯二人将王某杀死,而后将王某驾驶的白色斯太尔货车及车上的40余吨钢材一同抢走,变卖后得款10万余元。
法庭审理时,刘二喜等人表示认罪。刘称,因为熟悉钢铁市场,他便向李胜强提议抢劫单独驾车的货车司机的钢材卖钱。李胜强后来有引荐了冯建路。被害的王某,是其以前在红星车队时的同事,两人私交还算不错。他们作案后所得的10万余元赃款中,按照“出力”多少,他分得了6万元,冯建路分得了4万元,“临阵脱逃”的李胜强只得到了数百元。
前天,市一中院审理后认定,刘二喜、冯建路、李胜强等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其中,刘二喜、冯建路两人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均系主犯,依法应该判处死刑。但冯建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带领公安机关起获、辨认赃物,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
第三被告李胜强,则因为自己的一念之善获得了法院的轻判。判决认定,李胜强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预谋、纠集冯建路参与犯罪,并为犯罪准备工具,抢劫后也分得赃款,已成为了抢劫罪犯的共犯,但鉴于其在抢劫犯罪中未实施抢劫杀人行为,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其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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