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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13206202011220636
律所: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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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启东律师 网址: http://www.hmxsvip.com/ 时间:2015/03/03 24:23
王玉恩等人结伙在海上抢劫、杀人案 1.被告人: 王玉恩,男,26岁,渔民,福建省连江县黄歧镇人,1992年2月25日被逮捕。 2.被告人: 林本清,男,28岁,渔民,福建省连江县黄歧镇人,1992年2月22日被逮捕。 3.被告人: 陈能强,男,25岁,渔民,福建省连江县黄歧镇人,1992年3月12日被逮捕。 4.被告人: 林坤财,男,20岁,渔民,福建省连江县黄歧镇人,1992年3月2日被逮捕。 5.被告人: 谢国琰,别名谢国炎,男,24岁,渔民,福建省连江县黄歧镇人,1992年2月25日被逮捕。 6.被告人: 汤顺勇,男,25岁,渔民,福建省连江县黄歧镇人,1992年3月4日被逮捕。 7.被告人: 林以善,别名谢活义,男,25岁,渔民,福建省连江县黄歧镇人,1992年4月9日被逮捕。 8.被告人: 肖依平,男,25岁,渔民,福建省连江县黄歧镇人,1992年2月25日被逮捕。 9.被告人: 林以品,男,25岁,渔民,福建省连江县黄歧镇人,1992年2月21日被逮捕。 10.被告人: 陈建仁,男,24岁,农民,福建省罗源县人,1992年2月25日被逮捕。 11.被告人: 王玉栋,男,18岁(1974年5月13日出生),渔民,福建省连江县黄歧镇人,1992年2月26日被逮捕。 12.被告人: 林振汉,男,28岁,渔民,福建省连江县黄歧镇人,1992年2月27日被逮捕。 13.被告人: 林乃松,男,33岁,渔民,福建省连江县黄歧镇人,1992年2月27日被逮捕。 14.被告人: 刘用土,男,37岁,渔民,福建省连江县安凯乡人,1992年4月10日被逮捕。 15.被告人: 林小锋,男,23岁,渔民,福建省连江县黄歧镇人,1992年4月10日被逮捕。 16.被告人: 傅仁熊,男,20岁,渔民,福建省连江县黄歧镇人, 17.被告人: 林克进,男,30岁,渔民,福建省连江县黄歧镇人,1992年4月10日被逮捕。 18.被告人: 陈兴玉,男,33岁,渔民,福建省连江县黄歧镇人,1992年4月10日被逮捕。 19.被告人: 吴安彪,男,20岁,渔民,福建省连江县安凯乡人,1992年4月10日被逮捕。 20.被告人: 刘必元,男,24岁,渔民,福建省连江县安凯乡人,1992年6月10日被逮捕。 21.被告人: 林坤银,男,26岁,渔民,福建省连江县黄歧镇人,1992年6月18日被逮捕。 本案尚有同案人41人(另案处理)。 被告人王玉恩、林本清、陈能强及同案人林本朝等人,先后纠集62人,分别组成6个抢劫犯罪团伙,自1990年3月至案发,采取暴力手段,在海上进行抢劫犯罪活动,先后作案共11起。其案情如下: 一、1990年3月至1991年3月,被告人王玉恩、林本清、陈能强及同案人林本朝等人(另案处理),经过预谋策划,先后纠集被告人汤顺勇、林坤材、陈建仁、林以善、林以品、谢国琰、肖依平、王玉栋、林振汉、林乃松及同案人林贤武等人(另案处理),分别组成4个抢劫犯罪团伙。他们出资租赁作案船只,购买刀剑、镀锌管、绳索、炸药等作案工具,并商定了作案时的人员分工。尔后,他们分别驾船窜到浙江省温州海域、南麂列岛海域和福建省西■岛、台山等海域,采取佯装做贩鱼生意或深夜突然袭击等手段,先后抢劫5次。作案时少数人留在船上接应,多数人由王玉恩或陈能强等人率领,蒙面、持械,先后洗劫5艘船上的现金人民币69700元、外币1500元、香烟180箱、鱼虾6吨多及对讲机、金戒指等财物,计值人民币411000余元。这4个团伙的案犯还分别对34名被劫船员进行威胁、殴打、捆绑、蒙眼,并将其中1人殴打致死,3人殴打致昏后炸死,29人坠上石块、铁锚或铁链抛入海里溺死,仅1人躲入隔舱内幸免于难。最后,这4伙案犯用炸药将5艘被劫船只炸沉、炸毁。 二、1990年11月下旬至1991年1月下旬,同案人谢依锦、林贤武等人(均另案处理),经过预谋策划,先后为首纠集被告人林坤材、林小锋、谢国琰、刘用土、傅仁熊、林克进、林本清、陈能强、刘必元、吴安彪、林坤银及其他同案人(另案处理),分别组成2个抢劫犯罪团伙。他们出资租赁作案船只,购买作案凶器,确定人员分工。尔后,他们分别驾船窜到浙江省南麂、北麂、披山等海域和福建省台山海域,先后抢劫6次。作案时少数人留在船上接应,多数人由陈能强或林贤武等人率领,对6艘船上的28名被劫船员进行威胁、殴打、捆绑、蒙眼等,然后劫取船上的现金人民币31300元、外币53500元、鱼虾5吨多及金器、对讲机、收录机、手表等财物,计值人民币129000余元。 综上所述,上列被告人及同案人共62人,分别组成6个犯罪团伙,在海上进行抢劫、杀人作案共11起,抢劫船只11艘(其中炸沉炸毁5艘),被劫船员62人(其中被杀害33人),劫取现金人民币、外币、金器、香烟、鱼虾等财物,计值人民币540000余元。抢后销赃,各犯平分脏款。 本案各被告人的罪责如下: 1.被告人王玉恩为首策划组织了3个海上抢劫团伙,与团伙中的其他主犯共谋决定劫船4艘。王指挥同伙持械威胁、捆绑、殴打被劫船员,杀害船员26人,抢劫人民币、外币及香烟、鱼虾等财物价值人民币36万余元。王直接捆绑船员10人,杀害船员8人,炸毁船只4艘,并为主销赃,分得赃款22000余元。 2.被告人林本清与有关主犯共谋进行海上抢劫,先后为首或为主组织了3个团伙,在作案船上担任船老大,参与策划抢劫和共谋杀人灭口。林负责驾船配合作案8起,参与劫船8艘,杀害船员26人,炸沉船只4艘,劫取财物计值人民币38万余元。林还为主销赃,分得赃款19000余元。 3.陈能强与他人为首策划组成海上抢劫团伙。作案时,陈为主决定抢劫,指挥同伙威胁、捆绑被劫船员8人,杀害7人(陈直接杀害2人),劫取人民币52000元,炸毁被劫船只,本人分得赃款4500余元。陈能强还参加王玉恩等人为首组织的3个团伙,作案6起,参与劫船6艘。在作案中,陈担任副轮机员,2次参与共谋抢劫和杀人灭口,参与捆绑、殴打被劫船员多人,直接杀害其中5人,并参与炸船1艘,陈分得赃款15000元。 4.被告人汤顺勇积极参加被告人陈能强等人为首组织的海上抢劫团伙,参与劫船1艘。在作案中,汤参与商议抢劫分工和杀人灭口,直接参与捆绑船员1人,杀害2人,并参与炸船。汤分得赃款4500余元。 5.被告人林坤财积极参加被告人王玉恩等人为首组织的海上抢劫团伙,参与劫船2艘。在作案中,林持械看守被劫船员,参与杀害被劫船员4人,组装炸药包和抢鱼。林分得赃款1000元。林还积极参加同案人谢依锦、林贤武等人为首的2个海上抢劫团伙,参与预谋抢劫作案6起,在一起中担任副轮机员,劫船6艘。林持械对被劫船员多人进行威胁、捆绑、蒙眼和关押。林分得赃款10800元。 6.被告人谢国琰积极参加被告人王玉恩及同案人林贤武等人为首组织的海上抢劫团伙,参加动船3艘。在作案中,谢参与商定抢劫,捆绑、关押被劫船员,伙同杀害船员1人,参与炸船1艘。谢分得赃款14100元。案发后,谢的亲属送谢投案,谢有立功表现,并退出部分赃款,但在关押期间曾企图脱逃。 7.被告人陈建仁积极参加被告人王玉恩等人为首组织的海上抢劫团伙,参与劫船1艘。在作案中,陈参与共谋抢劫,为主或参与捆绑被劫船员5人,参与杀害1人。陈分得赃款12000元。 8.被告人林以善积极参加被告人王玉恩等人为首组织的海上抢劫团伙,参与劫船1艘。在作案中林持械殴打被劫船员,参与杀害船员1人。林分得赃款6200元。 9.被告人林以品积极参加陈能强等人为首组织的海上抢劫团伙,参与购买凶器,分工管钱,并参与劫船1艘。在作案中,林对被劫船员进行威胁、捆绑、关押,并参与商议杀人灭口,杀害3人。林分得赃款4500余元。 10.被告人肖依平积极参加被告人王玉恩等人为首组织的海上抢劫团伙,担任轮机员,参与购买作案工具,并参与劫船1艘。在作案中,肖持械看守被劫船员,负责修理作案船只,并参与炸船。肖分得赃款5200元,案发后已退出部分赃款。 11.被告人林小锋积极参加同案人谢依锦、陈清国等人为首组织的2个海上抢劫团伙,参与租赁作案船只,参与劫船6艘。在作案中,林捆绑、殴打被劫船员2人,并多次参与关押船员,胁迫他们交出钱财。林分得赃款10800元。 12.被告人林振汉积极参加被告人王玉恩等人为首组织的海上抢劫团伙,在船上担任副老大,参与劫船1艘。在作案中,林持械把守舱门,并驾驶被劫船只,以配合同伙进行杀人和搜抢活动。林分得赃款4500余元,案发后已退出部分赃款。 13.被告人王玉栋积极参加被告人王玉恩等人为首组织的海上抢劫团伙,参加劫船1艘。在作案中,王持械看守被劫船员,参与杀害1人和打昏1人。王分得赃款1600元。 14.被告人刘用土积极参加同案人谢依锦等人为首组织的海上抢劫团伙,担任轮机员,参与劫船2艘。在作案中,刘留在作案船上开机、接应赃物和保管赃款。刘分得赃款9200元,案发后已退出部分赃款。 15.被告人傅仁熊参加同案人谢依锦、林贤武等人为首组织的2个海上抢劫团伙,参与劫船4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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