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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文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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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13206202011220636

律所: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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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是银行或者信用卡公司发给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信用凭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卡的普及大大方便了人们的生活,提高了市场交易的速度和效率,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发展。然而由于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的信用为基础,这就决定了信用卡业务存在较大的风险性,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活动时有发生。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的方法,骗取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上述四种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日益增多,信用卡诈骗犯罪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

  首先,犯罪数量逐年增多,案值也逐年增长。在金融业的发展过程中,信用卡诈骗犯罪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不仅会在量上继续增多,案件的案值及危害后果也将进一步加大。

  其次,作案手段更是日趋隐蔽化、高科技化。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智能型犯罪,犯罪分子往往具有相当高的文化知识,了解金融业务运作的程序和方式,擅长于利用信用卡本身的漏洞和管理上的疏忽,大肆进行犯罪。

  第三,单位犯罪更加突出。信用卡诈骗犯罪是种预谋犯罪,犯罪分子借助各类单位的名义进行犯罪活动,在知识上、手段上更加趋于专业。在单位内部,犯罪成员间分工细密,各自具有良好的规避法律制裁和反侦查能力,且赃款流向极其隐蔽,给打击这种犯罪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不少不法单位已成为信用卡诈骗犯罪分子的隐藏地,今后一段时期单位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将大量增多。

  与之相比,我国相关刑事法律的规定却明显滞后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发展趋势。我国刑法第二百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却将信用卡诈骗罪排除在外,未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极易使一些单位钻法律的空子而逃脱法律的制裁,司法实践中对此类单位犯罪也往往束手无策。故笔者建议立法应作出相应的补充规定或司法解释,从而严密法网,有利于司法实践中依法惩处此类单位信用卡诈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