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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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文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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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日前,《华夏时报》报道了一名男大学生在诱骗下误入了一个卖淫团伙的巢穴,他被胁迫同卖淫女发生了性行为。此事在他的心里留下了巨大的阴影,几近“崩溃”的他向北京一家健康网站的医生求救。

  目前就此事而言,近年来专长于刑事辩护的任林鹏律师律认为,男性的性权利该如何保护,目前法律上尚属空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是强奸罪,强奸罪所保护的是妇女的性选择权或性自由权。传统的观念认为,男女之间发生性关系,“吃亏”的是女方而不是男方。妇女强迫男性与其发生性关系社会危害性要更小。

  其实,女性“强奸”男性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这正是所有犯罪行为的一个最主要的特征。被“强奸”的男性的心灵创伤比被强奸的女性有过之而无不及,其人格尊严所受到的侮辱也非平常人所能想象。这也正是男大学生被“强奸”后不去报案的原因之一。

  从国外看,很多国家的刑法或司法实践早就不强调强奸中施害方和受害方的性别了。譬如,德国1975年刑法典的强奸罪还是指“强迫妇女”,但其1998年新版刑法典就只规定“强迫他人”了;法国1994年重订《刑法典》第222 条、223条将强奸罪的受害者明文规定为“他人”,意即包括男人和女人;意大利现行刑法也只是将强奸罪的受害者规定为 “他人”,不再突出其性别角色。我国台湾地区《妨害性自主罪章》也将强奸罪的对象由“妇女”扩充至“男女”。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妇女“强奸”男子的事件也并非是绝无仅有。因此,将女性对男性实施性侵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给予打击,以法律手段保护男性的性权利,是十分必要的。